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中所列权力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2)不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
2.法定途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
3.适用层级: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二)要求解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途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规定,当事人可以:(1)自行和解;(2)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3)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诉。
3.适用层级:县、乡。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等。
(三)要求解决林权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2)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森林、土地等权属争议。
2.法定途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可以:
(1)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人民政府等调解。
(2)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所在地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ƒ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适用层级:县、乡。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四)要求给予行政补偿、补贴
投诉请求 | 法定途径 | 适用层级 | 法律依据 |
要求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按照《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 | 县 | 《森林法》 |
要求对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给予补偿。 | 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向批准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济补助 | 县 | 《种子法》 |
反映因治理后的沙化土地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造成治理者经济损失的问题。 | 按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向批准机关申请经济补偿。 | 县 | 《防沙治沙法》 |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适用层级: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适用层级: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决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涉林违法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1)非法临时占用、征收、征用林地。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3)非法采伐森林、林木。 (4)非法经营加工木材。 (5)违法运输木材。 (6)非法变更国有林地使用权。 |
森林资源管理 |
2 |
(1)非法驯养繁殖、捕猎(采集、毁损)、出售、收购、运输、加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产品)。 (2)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3)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4)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服从管理,不提交在缓冲区进行的科研教学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 (5)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6)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 |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
3 |
(1)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养护不善。 (2)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3)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4)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5)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沙、烧火、排烟、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6)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7)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
古树名木管理 |
4 | (1)虚报冒领退耕还林、造林补助,反映退耕还林、新造林、中幼林抚育等项目补助纠纷。 | 造林经营管理 |
5 |
(1)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3)违法在国内销售境外特种的种子、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4)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包装、附具标签,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者备案。 (5)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6)未审先推林木种子,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或劣质母树上采种,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7)未经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育材料,假冒授权品种,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林木种苗管理 |
6 |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 | 森林公园管理 |
7 |
(1)未按照规定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 (2)用带有危险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 |
8 |
(1)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2)森林防火期内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
森林防火管理 |
9 |
(1)盗伐、滥伐林木;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2)违法《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毁坏。 (3)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4)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 (5)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关于林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 (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7)故意放火、失火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 (8)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 (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10)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11)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12)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 (13)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14)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 (15)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16)诈骗、哄抢、抢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 (17)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 (18)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 (19)抢劫、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0)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1)故意损毁森林、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 (22)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 (23)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 |
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
3.适用层级:县。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山西省集体林权流转办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林业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违法规定发放林业许可文件、证件等的问题。
(2)检举林业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检举乡级林业站工作人员,向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提出。
3.适用层级:县、乡
4.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监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林业信息公开的,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