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未知 | 发布时间 2017-01-18 16:17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县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
组织
管理
 
2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修改章程核准登记
3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修改章程核准登记
4 县级养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登记
5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审批 社会事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给付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给付 优抚
2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给付
3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给付
5 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金给付
6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给付
7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8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给付
9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给付
10 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付 救助
11 临时救助金给付
1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
13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14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金给付
15 军休干部丧葬补助、遗属补助等给付 安置
16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17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18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社会
事务
 
19 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
20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费给付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中国公民收养国内子女办理收养登记或协议解除的确认  
社会事务
 
2 老年优待证办理
3 结婚、离婚登记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强制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或对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实施收缴 民间组织管理
2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或对被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实施收缴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五)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六)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行为(见下表):
序号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转业士官、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 安置
2 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及残疾军人等级调整 优抚
3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4 烈士的申报
5 社团年检 社会组织
6 民办非企业年检
7 家庭寄养 社会事务
8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  军离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602号)、《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等。
  (七)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八)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的违法行为 业务类别
1 对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处罚 民间组织
 
2 对民办非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10 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区划地名
11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12 对使用非标准地名的,擅自命名、更名的,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的,擅自设立、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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