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清单(试行) 来源:未知 | 发布时间 2016-12-14 16:17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经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经信局作出的下列行政许可行为
(1)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企业投资3亿元以下备案工业项目节能审查);
(2)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标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1996年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
(二)不服经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经信局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为
(1)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2)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3)对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处罚;  
(4)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5)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6)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7)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8)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能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未报备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处罚;
(9)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10)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处罚;
(11)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12)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13)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14)对窃取电能的处罚;
(15)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6)对电力企业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处罚。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
(三)不服经信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征用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经信局作出的下列行政征收征用行为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97年省政府令第84号)等。
(四)不服经信局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经信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奖励行为
对全市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8〕16号)、《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励办法》、《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公布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通知》(晋评组发〔2014〕2号)等 。
(六)不服经信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经信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2)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
(3)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4)《供电营业许可证》初审。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16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等。
(六)经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等。
(八)经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或仲裁。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经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
(2)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3)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行为;  
(4)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
(5)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
(6)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
(7)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
(8)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能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未报备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行为;
(9)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
(10)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行为;
(11)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
(12)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13)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4)窃取电能的行为;
(15)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6)电力企业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
(二)检举经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经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向法人或个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问题。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经信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经信部门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问题。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5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6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016年5月25日
快捷通道
链接导航>>

政府组成部门

各省市政府

省内各市

吕梁各县

主办:交城县人民政府 bet36365备用网址络中心(版权所有) 后台管理 旧版回顾
地址:交城县沙河街18号 晋ICP备15006731号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