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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途径分类 |
信访诉求 |
分 类 依 据 |
法 定 途 径 |
承办单位 |
1 |
申诉求决类 |
旅游者因旅游合同订立、履行、解除,旅游消费质量等问题或由此引起的人身、财产等伤害,投诉旅行社、领队、导游、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客运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人、旅游从业者。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
1、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2、《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2、不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可以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
2、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
3、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
3、向合同约定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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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起诉讼。 |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 |
申诉求决类 |
申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
1、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 |
1、行政强制: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四十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
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
2、诉讼:人民法院。 |
3、《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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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诉求决类 |
不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
1、《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1、自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旅游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1、行政复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机关; |
2、《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也可以自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
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旅游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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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诉求决类 |
旅游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
1、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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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
5 |
申诉求决类 |
本机关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劳动人事争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1、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一年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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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揭发控告类 |
反映旅游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个人、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者按照监察机关提供的渠道进行举报。 |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监察机关。 |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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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揭发控告类 |
反映旅游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以权谋私,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或者按照监察机关提供的渠道进行举报。 |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监察机关。 |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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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揭发控告类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
县文物旅游局 |
9 |
揭发控告类 |
旅行社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提供领队或导游服务等。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
县文物旅游局 |
10 |
揭发控告类 |
旅行社涉嫌欺骗旅游者等相关行为。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
县文物旅游局 |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11 |
揭发控告类 |
旅行社参与旅游者违法活动相关行为或发现旅游者违法活动相关行为未及时报告。 |
《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
县文物旅游局 |
12 |
揭发控告类 |
旅行社超越许可经营业务范围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
县文物旅游局 |
13 |
揭发控告类 |
旅行社、服务网点相关设立、变更事项未备案,未按规定报送业务资料等行为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
县文物旅游局 |
14 |
揭发控告类 |
导游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
1、《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
县文物旅游局 |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15 |
揭发控告类 |
旅游景区不具备旅游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景区接待超出最大承载量且未采取相关措施。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
县文物旅游局 |
16 |
信息公开类 |
认为旅游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可以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
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
17 |
信息公开类 |
认为旅游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旅游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1、行政复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行政诉讼:人民法院。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旅游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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